一、被执行人是个人:
李XX对王XX负有生效裁判确定的支付义务,经申请强制执行和法院协查系统查询财产,无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对李XX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,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,给王XX裁定终本。王XX来咨询我们,我们给王XX提供了实施策略,其中有一条建议王XX每天对李XX的生活轨迹进行跟踪,李XX问王XX你为什么跟踪我,王XX说跟踪你是监督你有没有高消费,李XX曾经也打过110报警,说王XX跟踪他,让他失去自由!警察来了以后,王XX拿着判决书和终本裁定书给警察解释实际情况,1.重点讲李XX有钱故意不履行判决,2.经常有高消费,3.我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跟踪监督,4.我跟踪的方式和方法是在法律给予权力的范围内进行监督。警察询问了情况,了解清楚后,警察警告双方要保持冷静,不能违法,就离开现场,经过多次跟踪后,使李XX很无奈,和王XX妥协并履行了债务。
二、被执行人是法人:
法院判决XX公司向刘XX支付借贷资金300万元,因无财产可供执行,刘XX委托我们催收,我们向法院申请破产。经破产清算发现甲公司经营惨淡,多年亏损,名下已无财产。因XX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,股东吴XX占60%股份,已经实缴600万,但股东孙XX占40%股份,只实缴200万元,在清算过程中要求股东孙XX补缴注册资金200万元,清算程序完成后,刘XX拿到部分债权,但被执行人XX公司主体破产被消灭,孙XX剩余债权同时也被消灭而终结。